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6执保70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隆达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826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