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京0115行审1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京市**城区和平里**街**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纳波湾园艺,住所地**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陈各庄村委会**米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北京纳波湾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进行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北京纳波湾园艺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京国土(大兴)分局罚字[2016]第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