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8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住**丰县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城区。
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李相东,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81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武晓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