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保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581执9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住**丰县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城区。

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李相东,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保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581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武晓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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