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4民初1129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对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1024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1024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计8064.4元,减半收取计4032.2元,由被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计8064.4元,减半收取计4032.2元,财产保全费计3020元,合计7052.2元,由被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陈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