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22号
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57138。
法定代表人:殷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太伦,系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经济发展办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8PNA0R。
法定代表人:张厚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129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XXXXXX1)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96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1294.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