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596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69857138。
法定代表人:殷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经济发展办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98PNA0R。
法定代表人:张厚达。
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42元,减半收取计76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71元,由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佟静怡
人民陪审员 杨建设
人民陪审员 熊克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何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