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4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旭升水泥制品厂,住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3010365G。
法定代表人:鲁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华德中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3387046Q。
法定代表人:王冬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1×××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971.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童中兵联系电话:0551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