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882民初91号
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3387046Q。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北京市东卫(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联系电话:0351-3581316。
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
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卫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