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5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东楼2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73387046Q。
法定代表人:王冬云,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麟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50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童中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童中兵联系电话:0551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