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温商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鞋都二期稽师新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博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球山花园17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瑞泰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博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商初字第3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瑞泰鞋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瑞泰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