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418号

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义驾山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超。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奇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金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