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义驾山**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42936019。
法定代表人王超。
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民委员,住所地义乌市江**街道后湖村村。
法定代表人李群。
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股份经济合,住所地义乌市江**街道后湖村湖村。
法定代表人吴素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8)浙0782执73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6972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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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龚凌槐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何星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