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417号
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姑塘水库区块。
法定代表人:刘伟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义驾山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1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成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文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骆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