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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靖雯,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经,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骆利民,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骆四洪,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骆利民、骆四洪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雨,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义驾山东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原告***为与被告***、骆利民、骆四洪、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小姗
人民陪审员朱晓云
人民陪审员吕有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黄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