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4539号
原告:***,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办事处义驾山东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德利诉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利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毛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