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先科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先科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6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旬阳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先科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96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495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科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345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判决书向申请人履行了各项判决义务,案件执行费575元被执行人已缴付。
本院认为,深劳人仲案[2019]345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1610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