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977号之一

原告:***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石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01243569J。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征,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89元,减半收取计49044.5元由原告***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姬文鹏

人民陪审员  许雅翠

人民陪审员  张鼎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