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3977号之一
原告:***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鹿泉区石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601243569J。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征,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89元,减半收取计49044.5元由原告***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姬文鹏
人民陪审员 许雅翠
人民陪审员 张鼎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