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3922号
原告:***,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铜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强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孙**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