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4938号 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凤凰社区湖莲西街11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匡有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歌山镇安溪村。 负责人:***。 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 负责人:***。 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民委员会、东阳市歌山镇安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原告浙江鼎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