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918号
原告:**,女,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能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20号[西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付珏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阳能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