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辖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幢2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朱生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能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观水路20号[西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付珏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胜辉,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能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辉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国安中建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案件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民初251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卷内材料显示,2015年7月21日四川国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阳能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安装工程施工专业技术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案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表明,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林明
审判员石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