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3财保46号
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78号利好工业园2栋1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2072L。
法定代表人:赵芝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贤、金立勋,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89739282R。
法定代表人:徐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为1436××××1303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资金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限额为371799.53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保全行为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71799.53元。我院接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递交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后,经审查通知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补全材料并缴纳保全费,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补全材料并于2021年12月3日缴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正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中,现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为1436××××1303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资金予以诉讼保全,保全限额为371799.53元,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本院,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分行运营管理部账号为1436××××1303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银行账户存款资金,冻结金额总限额为371799.53元。
案件申请费2379元,已由申请人深圳市鸿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先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