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89739282R。
法定代表人:徐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登记及证券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充足余额,本院已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于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106012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人民币106012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5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可以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进才
审判长  曾广荣
审判员  余训浪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