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3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群,吉林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水,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1949年2月20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民,男,汉,1965年6月2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跃,吉林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忠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4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王 卓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