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8973928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77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7765号之一民事裁定;2、依法支持上诉人管辖异议;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7765号之一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纠纷,本案是被上诉人作为案件中标方与供料方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纠纷,此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存在的。虽然上诉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但审理的法律关系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另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2、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或者是分包关系,合法性由法律来确定,但是该诉讼不是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追索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的所在地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因上诉人拖欠案外人利辛县逸安商砼有限公司的货款,其在承担连带赔偿义务后,依据双方订立《工程项目责任协议》等合同向上诉人进行追偿而引起的纠纷,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进行追偿的主要依据是由被上诉人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上诉人**作为乙方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协议》,协议中约定:“未尽事宜参照主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协议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且也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甲方公司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道,在广丰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悦 书 记 员 郑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