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6民初12564号
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8月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