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华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盈丰佳园)1栋2梯704。
法定代表人:陈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蕉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蕉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清亮,该管理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福建华科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市蕉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9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建华科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恩强
审判员 郑 鸿
审判员 严 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