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13483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13483号
原告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且本案属于法律适用明确案件,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材料后转为普通程序并适用独任制审理。现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以被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0元,由原告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福禄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