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3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信,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满军,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百年冷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利民农化有限公司(下称利民农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百年冷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