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023号
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李培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月龙,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2.5元,由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璐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