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51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02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建国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24142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鞍钢实业集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