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民初2688号
原告:烟建集团第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5731553E。
法定代表人:李继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新型防水材料产业基地(盘山县陈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44049B。
法定代表人:郑宪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建集团第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禹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烟建集团第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建集团第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