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902执保365号
申请保全人:烟建集团第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泰安鲁商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3)鲁09民终2926号民事判决书。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