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1-10号。
法定代表人:宋益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庄水晶,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2020)鲁0691执1288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多次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征求其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要求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