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0654794R。
法定代表人:宋益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1863898X。
法定代表人:唐茂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28日,本院先后2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查控,2021年5月9日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被多个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2、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截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的工资保证金38000元至本院账户,后于2021年9月10日将上述款项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4、2021年9月6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不要求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侠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0654794R。
法定代表人:宋益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1863898X。
法定代表人:唐茂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9月28日,本院先后2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查控,2021年5月9日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该房产被多个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2、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截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上述机构的工资保证金38000元至本院账户,后于2021年9月10日将上述款项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3、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4、2021年9月6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不要求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申请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普实业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