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8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芝执字第193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18-10号。
被执行人**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小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