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91财保78号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益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资源再生加工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庄水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6467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祥普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464671.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开发区新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