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恩格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幢12层1-1503-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恩格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恩格兰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5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恩格兰公司无证据证明***未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居间服务。(二)***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提供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居间服务。(三)《协议书》是双方关于居间服务费用支付条件与方式的约定,合法有效,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恩格兰公司应该依约支付全额服务费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恩格兰公司提交意见称,涉案居间合同虽成立但没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是否实际履行了居间行为;二、***与恩格兰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正确,同时结合现有证据,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综合双方的履约情况,所作论述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洋
审判员王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