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民初字第06770号
原告: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1890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原告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5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无锡市邦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靖
人民陪审员周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