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0103执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93920K,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娟,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做出的(2018)青010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71345元、利息12208元、案件受理费198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79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683元,合计191500.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元。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4328.49元,本院已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无产权登记;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青659**奔驰牌车一辆,本院已轮候冻结车辆手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顾锡宏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