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二段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5)雨民一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雨执字第27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9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7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后分别于8月7日、9月27日、9月24日发起了三次查询;2019年9月10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9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湖南省永顺县首车镇吴家寨村村民委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8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上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新M×××××的起亚牌汽车一台,注册日期为2011年,车辆已无处置价值;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1个并冻结(轮候)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1个(冻结期限均为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24日),账户均余额不足。
7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院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260530.5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0530.5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