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国诉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11执20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元,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与被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105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亿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仲裁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本院已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邹智军
审判员  王高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黎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