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3民初2469号
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建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172307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化市方桥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民营科技园区方桥分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8059-0。
法定代表人:竺云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方桥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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