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甬鄞商初字第686号
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1723074-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建庄村。
法定代理人,娄凤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巧儿,女,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雅渡新村16幢201室。
被告: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组织代码:77232999-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雅渡村。
法定代表人:章金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渊,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厉国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被告拖欠原告保证金100 000元,要求被告立即返还。
被告辩称,欠款是实,现被告正在清理公司资产,以便偿还债务。
查明,2008年3月4日,被告为原告贷款1 000 000元提供担保,与被告订立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期间一年。次日,原告给付被告保证金100 000元。现原告已还清贷款,但保证金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在2010年7月8日前返还原告宁波富康家私有限公司保证金100 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23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厉 国 平
二○一○年七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卓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