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33号

申请人: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商业广场******1-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6349A。

法定代表人:汪**。

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

申请人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