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执保33号
申请人: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路**明发商业广场******1-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6349A。
法定代表人:汪**。
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城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152823655K。
法定代表人:王家伶。
申请人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1125执保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