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1125执2115号

***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125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合肥深安钢结构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5000元及相应利息;

(2)、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执行费4625元,诉讼费3013元,保全费2270元。

开户银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账户名称:定远县人民法院

账号:20×××41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联系人:陈汇泉联系电话:181××××9821

本院地址: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北路邮编:23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