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22民初7683号
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工贸)与被告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青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悦工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瑞悦工贸与被告远方公司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瑞悦工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远方公司提供了混凝土,且双方已按月进行了结算,被告远方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长期拖欠,有悖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的货款数额,有双方签字确认的混凝土决算单以及被告已付货款的凭证佐证,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有过约定,但鉴于该约定比例较高,现原告只主张按照起诉时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约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鉴于原告主张的标准低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余款,结合原告提供的结算单,可以确定原告最后一次浇筑混凝土的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因此,被告应当在2020年4月17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被告远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被告远方公司因承建安徽聚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向原告瑞悦工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了《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概况、供应要求及价格、方量结算、付款方式和期限、技术要求、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预拌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被告每月10号之前付上个月原告已供混凝土款的70%,以此类推。余款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砼款;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1‰计算;合同其他约定事项第十条确定:被告委派叶敬明作为本项目现场交验和决算单签字代表。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工地供应混凝土,原、被告按月结算并形成11张决算表,载明自2019年3月起至2020年1月止,被告共向原告采购预拌混凝土价值4879299.95元。从双方签字确认的2020、1、1-2020、1、31决算表显示,2020年1月17日为最后一次浇筑混凝土时间,此后,被告未再要求原告供货。被告远方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货款,至原告起诉前,被告远方公司仅支付货款260万元,余款2279299.9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以致成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预拌商品砼购销合同、商砼汇决算单、转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证明。
被告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279299.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2279299.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72元,减半收取为133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36元,由被告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 青
书记员 何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