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厚益商贸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03民初6643号
原告合肥厚益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厚益公司)与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厚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被告远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欠款数额及利息达成一致,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2019年3月8日,原告厚益公司与被告远方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第七条载明:“担保方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钢材款时,有责任及义务支付甲方所有钢材款及应付的利息。及相关费用,直至给甲方钢材款及利息付清为止。”《钢材购销合同》中甲方为原告厚益公司,乙方为被告远方公司,担保方为被告***。按照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的类型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该保证与主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新诉抗辩权,其债权人只有在对主债务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确认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而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该保证与主债务不具有补充性,债务由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先行履行债务。其保证人不能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因此。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履行请求。结合本案情况。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就保证责任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对于该情形,只能根据法律推定来确定保证方式。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院依据《担保法》规定,支持原告厚益公司的该项诉请。 关于原告厚益公司主张的律师费40000.00元,保险公司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本院不支持原告厚益公司的该项诉请。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就钢材款欠款数额及所欠利息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到2020年10月29日,被告远方公司欠原告厚益公司钢材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400000.00元”。
一、被告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厚益商贸有限公司钢材货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00000.00元(之后以人民币1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三、驳回原告合肥厚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