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522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岳谷坤,男,1954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7050027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岳谷坤与六安市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万祥
审判员**堂
审判员樊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