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鼎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鼎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8执1329号
申请人石家庄鼎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E汇通路29号。
被申请人河北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南位村嘉华路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7)冀0108民初443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597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北尚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当于65974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康全海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